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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3-03-10  浏览:2812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符合都江堰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都江堰市的企业。

二、扶持资金

设立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奖励我市现代农业相关项目的发展。

三、鼓励支持投资农业项目

第一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企业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支持农民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资源换资本,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产品、技术等要素入股,同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第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在符合国土、规划、环评的基础上,征求项目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同意后,投资者可在初具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投资,流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产品储藏和粗加工项目。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进驻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或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生产。

第三条 对列入政府农业规划的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并参照工业项目产业化扶持政策,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可按“一事一议” 原则,给予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采用规模化土地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的投资者,规模流转面积在300亩以上的,优先安排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经有权部门审批可以修建非永久性的临时生产管理用房。在规划、国土、环评许可的情况下,如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修建永久性固定建筑物的,可按项目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原则,按相关程序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流转规模面积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产权流转,市国土部门为投资者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市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确权颁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投身我市农业产业。对通过土地流转形式自主创业新建农产品生产基地5亩以上,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补贴50%的土地租金,连续补贴3年。对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的一线农业科技人员,经科技、农业主管部门审定,每月给予400元科研经费补贴,连续享受补贴三年。对农业生产科研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评审后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支持都江堰市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申报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省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首次获得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或四川省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大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对龙头企业实施的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经立项审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业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资金采取贴息补贴,按利息总额的50%贴息,连续贴息3年,单户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支持农产品营销公司销售都江堰市农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地方税收留存部分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都江堰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属自备水源的,所缴纳水资源费比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给予扶持。对都江堰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属农业生产范围用电的按国家农用电有关政策优惠计价。

第十一条 全面享受国家、省、成都市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二条 加大我市农产品品牌宣传力度,对在国内外主要媒体上连续进行农产品品牌广告宣传报道的企业,年广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可按广告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节会宣传都江堰市农产品品牌,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龙头企业在国家级知名展会节会上所获得的奖牌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对在省级知名展会节会上所获得的奖牌给予每个3万元奖励,对在成都市级知名展会节会上所获得的奖牌给予每个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欧盟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4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1、粮油产业

第十三条 鼓励标准化规模化商品粮油基地建设。对连续三年每年规模化种植商品粮油500亩以上的各类投资主体,给予200/亩的一次性奖励。

2、猕猴桃产业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专合组织,对自建和联建基地进行标准化建设,经验收后给予每亩5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业主在产业规划区内新建猕猴桃气调保鲜库,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按项目总投资的10%进行补贴。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猕猴桃深加工产品的开发利用,对成功开发新产品的,给予支持奖励。鼓励支持企业和专合组织维护都江堰猕猴桃品牌形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择优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猕猴桃产业的整体营销宣传、维护和提升都江堰猕猴桃品牌。

3、茶叶产业

第十五条 鼓励标准化茶叶基地建设。对2011年—2013年新发展的优质茶叶基地,给予种苗、土壤改良和投入品等补助。补贴对象为成片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的种植户,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进行茶叶种植的企业(每亩栽种茶苗不少于7000株)。补贴标准分为:(1)种苗补贴:每亩补助600元,对正常进行管理,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贴。(2)土壤改良补贴:每亩补贴300元,当实施土壤改良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贴。(3)投产前种植户生活补贴:每亩100元,连续补贴2年。(4)鼓励老茶园技改。对采取园地改造、树冠改造、换植改造等技术措施,对低产低效茶园进行改造面积5亩以上的农户和企业,市财政按每亩600元进行补贴。市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茶叶产业的整体营销宣传、品牌打造。

4、蔬菜产业

第十六条 支持规模化标准化蔬菜基地建设。对规划区域内建设200亩以上规模化标准化蔬菜生产基地的,在2011-2013年期间按每年每亩补助土地租金100元。优先安排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涉农项目,完善田、水、路等基地基础设施。鼓励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依托都江堰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蔬菜良种种苗繁育供应中心,向蔬菜专合组织、农业企业提供优质种苗,市财政按照蔬菜育苗成本按比例给予一定补贴。安排一定比例的价格调节基金对标准化蔬菜基地建设、品牌创建、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5、生态养殖业

第十七条 在适度规模发展的基础上,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发展生态养殖。鼓励企业对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对改造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并规范运行,经验收后合格后,按1万元/场补助;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利用,从养殖场到种植园区修建沟渠或埋设管道利用养殖场农家肥,按50/米补贴;鼓励发展高端特色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对新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特种生态养殖场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场。对新建标准化冷水鱼养殖场,养殖水面面积在30亩以上的业主,给予每亩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

6、“三木药材”和笋用竹产业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我市“三木药材”和笋用竹等优势林产业发展。根据现代林产业发展规划,对新发展集中成片面积在50亩以上的林产业基地给予补助,“三木药材”基地每亩种苗补助200元,笋用竹基地每亩补助400元;对厚朴母树林和笋用竹种苗基地,达到标准后每亩补助500元。

7、设施农业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对新建标准化大棚设施农业规模在50亩以上,同时每亩投资强度在3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亩1万元的补贴。

六、发展规模化产业基地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规模化产业基地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企业采取土地流转形式,自建标准化、规模化猕猴桃、茶叶、蔬菜生产基地。对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政府农业规划的优势产业基地进行奖励,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经市财政局、农发局和有关乡镇验收后可按每亩100元进行奖励。

七、基础设施投入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农业、林业产业化标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业主,流转土地规模在300-500亩的按其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10%实施补贴,流转土地规模在500-1000亩的按其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15%实施补贴,流转土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按其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20%实施补贴。

第二十二条 农业规模经营园区外的基础设施,由市、乡镇按照有关规划,根据业主生产经营需求优先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业主投资兴建农业生产基地和试验示范基地,道路接口占用费及相关费用给予政策扶持。

八、其它

第二十四条 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农村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凡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发展  奖励  意见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6

校对:李金琼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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