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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猕猴桃协会章程

201611月29日

第一章   

为促进都江堰市猕猴桃产业发展,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  协会名称:都江堰市猕猴桃协会(英文名:KIWIFRUIT  Association of DOUJIANGYAN,缩写:KIAD

第二条  都江堰市猕猴桃协会依法由都江堰市从事猕猴桃种植、加工、营销、管理的大户、企业、社团,以及与猕猴桃相关的个人(单位)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全市广大果农从事专业生产种植和产品流通为一体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农产品流通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奉行文明诚信经营的道德风尚,倡导开拓、创新、务实、协作精神。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都江堰市胥家镇石龙上街26号。   联系人:晏志强 (会长)  联系电话:8723215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都江堰市区域内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向会员提供市场价格、销售、发展信息服务,承接相关项目。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单位会员种类为个人、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服从协会作出的决定,落实协会要求。

   4、从事与猕猴桃生产和流通行业紧密相关工作的。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热爱猕猴桃生产和产品流通,从事与猕猴桃生产和流通行业紧密相关工作。生产者会员猕猴桃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或经营者会员年营销猕猴桃在50吨以上。

4、、年满十八周岁以上,遵纪守法,二年内没有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拘留、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处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申辩权和表决权。

2、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协会有关的活动,优先享有本协会相关服务。

3、对本协会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自觉维护协会声誉,树立协会形象,保护“都江堰猕猴桃”品牌。

5、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职业和社会道德败坏,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影响恶劣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都江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决定会员增减名额,批准会员入会;

()向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到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到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常务理事会所议事项有决策权;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四)为协会开辟经济门路;

(五)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理事会换届;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8000/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年,单位会员:500/年,个人会员:200/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都江堰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都江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1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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